依照《商標法》第三十八條規定: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十年,需要繼續使用的,應當在期
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;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的,將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。寬展期滿仍
未提出申請的,註銷其註冊商標。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。
一個使用多年的商標,對於註冊人來說是一筆無形資產,在註冊有效期滿時,應及時辦
理申請續展的手續。
續展註冊與申請註冊的區別:
續展註冊與申請註冊不同,續展註冊是通過申請使已經取得的權利繼續有效,而申請注
冊是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。
商標續展申請所需材料:
1、申請續展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;
2、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/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(外國人需提供本人護照複印件及中文譯
本);
3、《商標代理委託書》蓋章或簽字原件一式二份。